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327号
原告: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被告:许昌万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许昌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万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称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2.08元,减半收取计6001.04元,由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