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终129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义君,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世纪城5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839248。
法定代表人:李文渝,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毛义聪,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朱提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272880766。
法定代表人:叶煜明,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正波,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毛义江,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亿公司)、毛义聪、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供电局(以下简称昭通供电局)、张正波、毛义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9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为,展亿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负责人为王金林,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名单中均无毛义聪、张正波、毛义江的名字。毛义聪答辩称其借用展亿公司资质施工本工程,其又将工程转包给张正波和毛义江施工,***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张正波答辩称其由于没有时间,介绍***直接与毛义聪联系后,由***承包后施工,其收到的款项是代***收取。一审法院认定毛义聪、张正波、毛义江是展亿公司工程管理人员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9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4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葛芝毅
审 判 员 杨胜洪
审 判 员 陈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春蕾
书 记 员 杜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