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江盛丰贸易商行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民终1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翡翠古镇一期07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5010112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盛丰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长安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201NB25J。 经营者:***,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商行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街道火山社区***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83924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盛丰贸易商行、原审被告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2)云0581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向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限期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淑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任 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