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8629号
申请人: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中路123-36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翡翠古镇一期07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火山社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亮闪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江狮大道5号48幢附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实力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科普路融创春风十里写字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重庆亮闪闪商贸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实力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500,359.72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腾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重庆亮闪闪商贸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实力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35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