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3民初631号
原告:平定县三岔口兴发建材租赁站。
经营者:李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平定县。
被告:运城市巨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青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定县三岔口兴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运城市巨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定县三岔口兴发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三岔口兴发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定县三岔口兴发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永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