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3182号之一 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88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6层A区603-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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