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3182号之一
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88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6层A区603-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