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3民初3529号
原告:山东国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82-25号。
法定代表人:薄振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职工。
被告: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冠城名敦道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国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国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原告山东国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武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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