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财保67号
申请人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xxx房屋。申请人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xxx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xxx房屋。
申请人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