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鑫明亮标准件经销处与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民初1412号
原告白城市鑫明亮标准件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0L786932928.
法定代表人赵有朝。该经销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亮杰,该经销处职员。
被告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791131583R。
法定代表人肖加宽,该公司经理。
白城市鑫明亮标准件经销处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查明被告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已很长时间未生产经营,其法定代表人肖加宽已返回原籍辽宁省,具体地址不详。致使该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城市鑫明亮标准件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