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104财保1号
申请人: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北二高中西老百姓食品有限公司开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弟,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工业园区洮儿河路**。
法定代表人:肖加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白城市工业园区洮儿河路999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8)白城市不动产权第XXX5号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851,051元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白城市工业园区洮儿河路999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8)白城市不动产权第XXX5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