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金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金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800791131583R,住所地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肖加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金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移交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802执7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忠宝
审判员  杨国发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