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802民初2292号
原告:***,女,1986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身份证号:        
原告:***,女,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身份证号:。        
原告:***,女,1991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身份证号:    
原告:杨虹,男,1977年4月2日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身份证号:       
原告:王佳奇,女,1990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身份证号:。        
被告: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791131583R。        
法定代表人:肖加宽,系经理。        
原告***、***、***、杨虹、王佳奇与被告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钢构彩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虹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佳奇、被告金山钢构彩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虹、王佳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6,941.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8,342.1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6,396.6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杨虹欠款4,896.60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王佳奇欠款8100元;6.被告给付五原告欠款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业银行拆借年利率15.4%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7.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8日,被告欠原告***1-3月和7-9月工资及其四位原告1-3月工资,并分别给五原告出具欠据共计六张,并在欠据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结清。但截至还款之日,被告没有按期如数给付五原告结清欠款。五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至今没有给付。无奈,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上述欠款及利息。        
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被告金山钢构彩板公司于2019年9月8日为***出具欠据一张,上载明欠***1-3月份工资8342.10,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于2019年9月25日为***出具欠据一张,上载明欠***7-9月份工资8599.40,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金山钢构彩板公司于2019年9月8日为***出具欠据一张,上载明欠***1-3月份工资8342.10,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金山钢构彩板公司于2019年9月8日为***出具欠据一张,上载明欠***1-3月份工资6,396.6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金山钢构彩板公司于2019年9月8日为杨虹出具欠据一张,上载明欠杨虹1-3月份工资4,896.6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金山钢构彩板公司应给付原告***工资16,941.5元,给付***工资8,342.1元,给付***工资6,396.6元,给付杨虹工资4,896.6元。因金山钢构彩板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欠付工资款项,逾期构成违约,因双方未约定逾期给付的违约责任,故金山钢构彩板公司应从2020年1月1日起,以欠付的工资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结清之日。        
关于原告王佳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按照王佳奇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工资16,941.5元,给付***工资8,342.1元,给付***工资6,396.6元,给付杨虹4,896.6元及利息(利息以分别欠付各原告的工资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期,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结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杨虹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按原告王佳奇撤诉处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王佳奇负担83元,被告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立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