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800791131583R,住所地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肖加宽。
本院在执行***与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吉080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城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124.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曹永光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