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博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城市博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7民初1559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晶,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白城市博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振兴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城市博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