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博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弘瑞石材南环店与白城市博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02民初2681号
原告:白城市弘瑞石材南环店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白城市博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白城市弘瑞石材南环店诉被告白城市博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白城市弘瑞石材南环店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弘瑞石材南环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弘瑞石材南环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0元,由原告白城市弘瑞石材南环店负担。
审判员*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