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4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津0114民初63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0)津0114执1185号,现双方已经私下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依据(2019)津0114民初6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花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