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13994号
起诉人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铭。
委托代理人刘金源,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世洪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8585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及利息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世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工程所在地为白城市,故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