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世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294号
原告: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日明,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博,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博,系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17元,减半收取200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肇一畅
人民陪审员  冯丽梅
人民陪审员  姚 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