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1426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西青龙东郊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世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3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3994号民事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为被起诉人进行的维修共发生531个日工,每个日工按350元计算,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未发生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上诉人提供的用工记录单,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39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小姣
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顾心怡
书记员王艺璇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