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02民初47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负责人:薄海,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明昊,系该分行员工。
被告: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诉被告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478,981.4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包括罚息等)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起诉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跃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