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执21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新华路支行,住所地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新华路支行与***、白城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吉0802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