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民初671号
原告:***,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白城市中兴华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598841209H。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系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白城市中兴华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2022年2月2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海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