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81民初485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告:哈尔滨迈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88号哈工大建筑科技大厦1栋2单元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振。
被告:*****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镇平顺街5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岭。
被告:国网黑龙江同江市电业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大直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肖连成。
被告:祝衍鹏,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迈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黑龙江同江市电业局有限公司、祝衍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岳鑫
书记员杜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