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902民初154号
原告: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勃利县新起街南大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戈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盛宇,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发,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安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安村。
法定代表人:赵明利,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双方矛盾已经自行和解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8.00元,减半计收7179.00元,由原告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汉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邵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