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茄子河村村民委员会、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904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戈峰,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茄子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载文,男,职务: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景玉,男,职务: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茄子河村村民委员会、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七仲裁字[2020]第7号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213575.5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七仲裁字[2020]第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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