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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902民初660号
原告: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七台河市勃利县。
法定代表人戈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东,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理赔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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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00元,减半收取442.00元,原告勃利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明明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