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750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
负责人:张宣建,经理。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法定代表人:王太砚,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岐,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位于金香槟10号楼416号公寓,40平方,每平方4000元,抵账16万,剩余本金部分31万元及利息10万元、案件受理费5193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完毕;执行费6950元由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7503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敏
审判员  鲁 伟
审判员  台益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