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503民初24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吉林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太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伟,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伟,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立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