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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4民初990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12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逯瓦房商住区3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春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