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春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初345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逯瓦房商住区3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德惠路8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侯海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