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3395号
原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茗月小区****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6.00元,减半收取计2233.00元,由原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