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诉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4民初95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