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4民初166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茗月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亨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