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民初378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委二组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
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与***合伙对外承揽工程,现***向***主张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属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1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