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民初378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委二组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 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与***合伙对外承揽工程,现***向***主张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属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1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