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民初3400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注册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华大天朗国际B56幢1**201号房。 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吉林省梨树县***镇。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送达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是未能送达到被告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的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长春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3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