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17453号
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硅谷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0101578553306J
法定代表人:谭正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诚,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屋,保全金额3299861.11元。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保全金额3299861.1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