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海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薄佳、***、长春市海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5财保203号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闻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薄佳,女,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海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林,董事长。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1、**所有的房屋;2、薄佳所有的房屋;3、薄佳所有的房屋;4、**购买的,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7月2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的产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薄佳所有的不动产的产籍。
三、查封被申请人薄佳所有的不动产的产籍。
四、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