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鸿达生物药业长春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3执保105号
申请人:长春市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鸿达生物药业长春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鸿达生物药业长春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鸿达生物药业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鸿达生物药业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