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执2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268号222室。

关于***与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3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伟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