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执2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268号222室。
关于***与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3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伟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