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24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二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30580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339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