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蛟河市天岗镇天宝石材经销处与长春市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4执64号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天宝石材经销处。住所地:蛟河市天岗镇两家子村。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天宝石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长春市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天岗镇天宝石材经销处货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给付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对被执行人长春市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