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信宇科技有限公司

**怀与长春信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7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信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西长春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信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