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春中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汽开执字第61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中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国立证字第82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