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1870号
原告: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树勋系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岭县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岭县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解晓华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因和解自愿撤回对长岭县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岭县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虹玫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