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黑2723民初341号
原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被告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传武、刘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签订的《木结构建筑安装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收到前期工程款后按合同的要求对木结构建筑构件进行了定做,但由于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违约,未开工建设,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木结构建筑安装合同》、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已支付给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的40%的合同价款2689738.40元及已加工完毕的木构件归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对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木结构建筑定做安装合同、明细账、解除合同和相应问题的处理函、快递单和短信记录等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所举证据4木料箱单库存情况,乌鲁木齐板房沟于11月2日到库查看,以库存现状为准,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中标了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招标建设的天山大峡谷康养基地建设项目-B2区木屋建设工程。2017年7月17日双方签订了《木结构建筑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木结构建筑面积1159.37平方米,木结构工程项目总造价款7055055.18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约定了木结构工程的期限,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合同签订后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在2017年9月支付给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40%的工程款2689738.40元,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的要求对木结构建筑构件进行了定做后,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违约,没有履行合同,工程至今未开工建设,为此,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一、解除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签订的《木结构建筑定做安装合同》;
二、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已支付给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的40%的合同价款2689738.40元及已加工完毕的木构件归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所有;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61.00元(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长宏
书记员 邓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