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民初4238号
原告:江布拉克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彪,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江布拉克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江布拉克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布拉克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布拉克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自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凯丽比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