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2723民初11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文化,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西林吉镇41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在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兴镇。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西林吉镇河东一区。
被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1.代为出庭参加庭审,承认、放弃诉讼请求;2.代为和解、调解;3.收取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告因双方已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