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1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原马路1号晋原市场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664467332J。
法定代表人:*文保,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政,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审被告:*文保,男,汉族,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原平县。
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政、原审被告*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