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981民初586号
原告:冯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住原平市。
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原马路晋原市场47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冯某与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3月6日借原告款180000元,承诺借期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其所提供的证据从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证据规则,为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6日,被告因业务周转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支,载明:“借款协议甲方(出借人):冯某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因业务周转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整。......三、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至2019年6月6日前归还甲方......”。借款协议由甲方冯某签名及乙方***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现金180000元交付被告法定代表人韩某之手。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冯某借款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管海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