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8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陈政,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南门路。
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原马路**晋原市场s。
本院在执行陈政与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6788808元及利息;
二、查封、扣押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6788808元及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